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QS”标志,一个为人们所不陌生的标志,但是深究其含义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如何监管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还不是十分清楚的一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1 概念

1.1 标志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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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的简称,是国家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

“QS”是英文“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头缩写,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也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上标示的一种质量。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1.2 主要特征

(1)“QS”标志的作用是表明产品质量的水平,是实物产品的质量信誉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即是代表着生产加工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作出的明示保证。

(2)“QS”标志必须由发证机关或组织颁发,并须经过一定的评审、考核程序,获准后方可使用。

(3)“QS”标志是标示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示该产品在生产中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生产并经过严格出场检验的合格产品。

(4)“QS”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①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相关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②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委托检验。这项固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安全关。

③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制度。

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1.3 使用条件

依据相关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出厂的食品经检验合格。

1.4 许可证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第一项就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质检部门将之称作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属于行政许可制度,它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我国已经公布对28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公布的28类食品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加贴“QS”标志方准上市销售。

2 标志监管

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法律依据

2.1 职责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职责依据:

食品“QS”标志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工商(现市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这就充分确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也说明了在对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主体适格的,是有职责依据的。

2.2 职权依据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的职权依据:

“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那么在查处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职权依据呢?《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就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QS”标志监管上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对于食品,“QS”标志就是生产许可证的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该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罚则“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贴“QS”标志而上市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工商部门是有权进行处罚的。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进一步明朗化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流通环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上的职能职权。所以,作为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适格的,是有明确的职责、职权依据的。

3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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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能够把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主要强调其安全性,是最基本最起码的市场准入标准,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4 绿色食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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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都冠之以“绿色”字样,目的是突出这类食物与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关,涉及到食品的事物定名为“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的级别比“无公害农产品”高。

绿色食品分A级绿色食品(上图左)和AA级绿色食品(上图右)二种。A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AA级绿色食品(等同有机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与AA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消费者在选购此类食品时,应认清“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A级标志为绿底白字,AA级标志为白底绿字。该标志由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认定颁发。

可以上网辨真伪:绿色食品标志到期后没有重新申报,有的企业是为了节省成本,也有的是因为产品实际上已经通不过国家对绿色食品的检验认证。消费者可登录“中国绿色食品网”辨认所购产品的真伪。

5 有机食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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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水产品、禽畜产品、调料等。这类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和添加剂。对生产环境和品质控制的要求非常严格,是更高标准的安全食品。在我国产量还非常少。

6 农产品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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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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